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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景浩厂长费嗓子的汪春梅和她的老板懂《职业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来源:武汉市职防院

贺岁片《奇迹·笨小孩》,您看了吗?相信看过的小伙伴都会热泪盈眶,却又被成功治愈。电影将镜头对准了在深圳拼搏的一群普通人,讲述了一个在深圳生活的年轻人景浩,为了赚钱给妹妹治病,不断战胜困难,最终创业成功,获得幸福的故事。

奋斗者的故事,不乏互助的温情。影片中,景浩开办的好景电子元件厂里有6名工人,他们是平凡却闪着人情光辉的配角小人物,是他们守住了景浩的希望。影片中的汪春梅就是这6名工人之一,她在前一个工厂打工时长期接触高强度噪声,而她的老板却从来没给她发过个人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最终导致了听力损失。汪春梅说话总是不由自主地提高嗓门,她就是那个让景浩厂长费嗓子的“嗓门输出”。

如果汪春梅老板学习过《职业病防治法》,如果汪春梅懂职业健康保护知识,她就不会成为“嗓门输出”,也不会让景浩厂长费嗓子了。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努力工作的同时,更要关注自己的职业健康,不要成为下一个汪春梅哦!

剧中,汪春梅的老板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中哪些条款,会面对怎样的处罚呢?汪春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应履行哪些义务呢?

《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经过四次修正,2018年修正版为最新版。

1、汪春梅的老板违反了哪些条款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汪春梅的老板将受到什么处罚

最高二十万罚款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3、汪春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健康教育、职业健康检查等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4、汪春梅应尽的义务

正确使用职业防护用品等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2002年5月1日施行,此后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被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将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将进一步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将一进步得到保障。

 

本文科学性经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