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人间鼠疫一般由动物间鼠疫传播而来,主要包括腺鼠疫和肺鼠疫。我国动物间鼠疫分布广泛,人间鼠疫每年都有发生或局部流行。为保证在鼠疫疫情发生和流行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预案。
根据人间鼠疫发生的病型、例数,流行的范围和趋势,本预案将鼠疫疫情划分为一般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和特别重大鼠疫疫情三个级别,分别采用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措施。
鼠疫预测预报发布后或鼠疫疫情发生后,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控制等各项紧急措施。
一、一般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鼠疫疫情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出现腺鼠疫病例和发生局部流行;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局部地区出现肺鼠疫病例,但未传播到县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
一般鼠疫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控制工作。
一般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卫生部门,直至卫生部。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卫生、药品监管、计划、财政、公安、教育、工商、农业、经贸、民政、信息产业、交通、新闻、广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抢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必要时,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疫区内有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国境卫生检疫。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疫区实施封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对疫区作出应急反应。
卫生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予以指导和支持,向国务院及时报告疫情和处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二、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大流行,在两个鼠疫潜伏期(12天)内多点连续出现病例100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首例肺鼠疫确诊后,在一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连续出现继发病例10—50例,且传播到县级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疫情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重大鼠疫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疫情控制工作;卫生部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疫区疫情处理给予指导和必要的支持。
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疫区疫情处理工作,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卫生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二)卫生部的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三、特别重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是指肺鼠疫传播到北京市城区内,在首例肺鼠疫确诊后,一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连续出现5例以上肺鼠疫病例;或同期有联系的肺鼠疫波及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且进入人口稠密的大城市,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影响特别严重,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发生后,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同时,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同意,设立鼠疫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卫生部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有关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鼠疫疫情控制临时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四、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地区,或出现人间鼠疫病例的周围地区,以及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非法运至地区,可视为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
疫区地方人民政府在宣布鼠疫预测预报危险地区后应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一)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卫生防病单位对发生动物间鼠疫地区视疫区污染和疫情威胁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消毒、灭鼠杀虫等卫生处理,限制生产活动,迅速诊断、隔离、治疗疑似鼠疫患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并向上一级卫生部门报告。
(二)立即查明、没收非法运入的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三)根据疫情监测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可能发生人间鼠疫疫情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储备必要的诊断、治疗和消毒、灭鼠杀虫等药品和器械。
(四)向相邻地区通报疫情情况,澄清疫情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根据疫情,可以实施疫区封锁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按程序报批,请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给予协助。
五、有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
1.组织防疫医疗队。调集临床、流行病、媒介生物控制、检验及消毒、杀鼠灭虫等专业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隔离治疗鼠疫患者。在城市或人口稠密区的下风、下水向,临时设立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对已经发现的鼠疫患者全部收容住院,隔离抢救治疗,全面控制鼠疫传染源。
3.隔离检诊鼠疫密切接触者。对鼠疫患者的家属实施就地隔离检诊,对密切接触者每日常规检诊,给予预防投药。密切接触者中一旦发现鼠疫患者立即送临时鼠疫医院或鼠疫病房治疗。
4.确定鼠疫疫区隔离圈。迅速提出划定鼠疫疫区小隔离圈、大隔离圈范围的建议,参与组织实施鼠疫隔离封锁等措施。
5.切断鼠疫传播途径。必要时提出在疫区内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群体聚集活动,以及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查明疫情发生的时间、传染源和感染过程,传播关系,病死情况,鼠疫密切接触者的数量、行踪和波及的范围等,对疫情作全面评估。
7.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患者咯痰、排泄物等污染的地方进行消毒,彻底灭鼠、灭蚤,及时对鼠疫患者停留的场所以及鼠、蚤隐藏的场所进行环境卫生处理。
8.加强人群预防。对重点人群预防投药,在鼠疫流行控制后、解除疫区隔离前,必要时对疫区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9.对鼠疫患者尸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焚烧或深埋处理。
10.发动群众,建立疫情报告网,做好疫区内群众的检诊检疫工作。
11.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鼠疫的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12.紧急培训疫区内外医疗卫生防疫人员,建立疫区处理预备队。
13.储备必要的灭鼠、灭蚤、消毒药品和器械,做好鼠疫诊断、治疗和疫情控制等各项准备。
(二)经贸部门: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和治疗鼠疫以及杀虫灭鼠消毒等药品和器械;及时调运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保证疫区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并对调运物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和器械。
(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五)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六)公安部门:协助作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进行稽查处理。
(八)财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划拨,并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城镇社会救济费的发放工作。
(九)科技部门:提供和支持鼠疫疫区处理所需资料、技术和研究项目。
(十)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发动学生对社会进行有组织的鼠疫防治宣传。
(十一)新闻、广电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作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
(十二)信息产业部门: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十三)涉外部门:外交、外经贸、海关、旅游等部门和单位的正常工作因鼠疫流行受到影响时,由地方人民政府报卫生部统一说明与解释。
疫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来华旅游的境外人士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六、其他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鼠疫流行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鼠疫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点击下载: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doc